Monday, August 11, 2008
卖药佬之火滚(十三)
“我的朋友叫我不要吃药!”
妈... 的 !!!这句是最肚懒的!!! 顶不顺了,有一天终于失控,骂了出来:
“你叫他去死啦!!”
有时很怀疑,这小镇的老人家,是否都是百万富豪?
不是??那肯定是千万富豪了!!
不只是富豪,而且还很大方。都把朋友委托为遗产收益人。
不然?怎么你的朋友都那么希望你早点死呢?!而且还要死得越早越好?!!
绝不是???
那,你一定曾经强奸过他的亲人了!又或者杀了他的父母???
报仇!他很想报仇!!
不然?怎么他又那么希望你早点死呢?!而且还要死得越惨越好?!!
又不是??
那,唯一的可能,他一定是落入凡间的仙家了!
名叫“仙家奶”。
(这“仙家奶”三字有特别的读音,请大家不要乱来。“仙家” 两字,要用客家音,读 sien kar 。“奶” 要用福建音,读 lin。“仙家奶” 要读成 sien kar lin。OK??)
这些仙家奶,什么都不懂,但不懂又装懂!乱乱来,口水多过茶!样子很容易认,不像三姑,就一定像六婆七叔之类!总之面目可憎就是了!
他X的 !!! @#$%^&* !!每次想到这些仙家奶我都怒火狂烧!火滚至极!!
马国国会,绝对应该通过一项法令,叫《国家仙家奶法》的。无论是谁,总之只要叫人不要吃药,都可根据以下刑事法典各项条文,依法判罪:
第 377 条文) 叫人不吃药。
第 377a 条文) 在当事人憨憨的情况下,叫人不吃药。
第 377b 条文) 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,叫人不吃药。
第 377c 条文) 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,利用色诱、利诱、恐吓、暴力或各种手段,叫人不吃药。
第 377d 条文) 在当事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,非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,叫人不吃药。
第 377e 条文) 在当事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,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,叫人不吃药。
依据以上条文,可依罪行轻重或者当事人病情之严重性判予以下刑罚:
砍一只手。
砍两只手。
砍一只脚。
砍两只脚。
砍一只手一只脚。
砍两只手一只脚。
砍一只手两只脚。
砍两只手两只脚。
刑罚之最高原则为:“以彼之道,还施彼身。”
在此谨代表全体病人,向全体国会议员致敬。你们居然通过了这法令!!证明国人对你们的指责,说你们都是没脑袋的猪头,完全是错误的!谢谢你们!!
谢谢!!!
……
把心里火滚心情写出,感觉好多了! 《卖药佬之火滚系列》,就暂且告一段落。如果下次再有火滚新课题,我们再续前缘啦!
哈哈!!!拜拜!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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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comments:
Anbi, nie mcm Hukum Hudud sikit
hay, saya belom cakap ada lagi serius mia tao ? siapa siapa kalu 2 tangan 2 kaki sudah potong, kalu masih buat salah lagi, maka lelaki kena potong penis, perempuan kena potong lidah !! jangan cabar 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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